中國工黨香港參選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本黨章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黨內初選
第二條: 凡年滿二十一歲,緊接提名前的三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獲得按香港法律規定之足夠提名人數簽署的中國工黨黨員,皆可以申請登記參加初選。
第三條:凡有以下一項或數項情況者,初選資格喪失:
1、因香港《區議會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喪失在選舉中投票資格者;
2、因香港《區議會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任何其他法例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民選議員資格者;
3、在上一屆同級選舉中獲得選票少於本選區選舉中有效選票總和的5%,其選舉按金被沒收者。
第三章 初選辦法
第四條:參選人必須在本黨選舉委員會公佈的初選日期前一周登記參選。
第五條:參選人在選舉中獲相對多數票者獲選。
第六條:如在初選中當選人數超過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預定名額,以得票數的多少遞進入選範圍。最後一位名額如有數位得票數相同者競爭,在競爭者中以抽籤方式決出一名勝者。
第四章 選舉經費
第七條:獲得正式候選人資格者,應自籌選舉經費。
第八條:獲得正式候選人資格者,因經濟困難,可向本黨選舉委員會申請選舉經費補貼。
第九條:申請選舉經費補貼者,必須提交詳細的選舉經費籌措及使用計畫。
第十條:黨的選舉委員會審查申請者之選舉經費籌措及使用計畫後,酌情予以必要之津貼。
第五章 當選
第十一條:候選人當選後,必須根據黨綱黨章在議會中活動。
第十二條:候選人當選後,必須取得黨的認可後方得提出議案。
第十三條:候選人當選後,必須歸還黨提供的選舉津貼。
第十四條:候選人落選後,如果得票數多於獲得本選區有效選票總和的5%者,選舉津貼不再歸還;如果得票數少於本選區有效選票總和的5%者,選舉津貼應當歸還,無力歸還者,得提出充分理由與證據向黨的選舉委員會要求減免。
第六章 範圍
第十五條:本法適用於本黨參加的香港各級選舉。
第七章 解釋
第十六條:本法之解釋權在本黨主席辦公會議。
第八章 修改
第十七條:本法可根據實際情況及黨的發展作出修改,經黨的主席辦公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本法之有效期至公佈之日起,至黨的香港參選正式辦法獲得通過並公佈之日止。











